法庭语言技巧(第一版)
廖美珍教授又一力作《法庭语言技巧》由法律出版社与2004年9月正式出版。该专著的出版标志着,廖教授继《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之后,为中国的法庭语言研究作出了又一重要贡献。
以下是该著作的详细介绍:
目录
前言
1. 法庭语言问话技巧
2. 法庭语言答话技巧
3. 法庭语言预设技巧
4. 法庭演说技巧
5. 法官的语言技巧
6. 检察官的语言技巧
7. 律师的语言技巧
后记
前言
读者诸君,在讨论法庭语言技巧之前,作为“热身练习”,先让我们简单地说说下面几个问题:1. 语言和法律的关系;2. 语言学和法学的关系;3. 语言技巧和角色的关系;4. 说什么和怎么说的关系;5. 本书的重点和特色。目的是帮助大家更好地阅读和理解本书的内容和宗旨。
语言与法律
语言对法律重要吗?语言与法律是什么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听一听下面这些世界知名学者的话:
美国法学教授皮特· M·梯尔斯马(Peter M. Tiersma)在《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1999)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地说:“没有多少职业象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
美国著名法律语言研究学者威廉· M· 奥巴尔(William M. O’Baar)在其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约翰·M·孔莱(John M. Conley)合著的《公正的言语》(Just Words)(1998)一书中说,“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
A ·考夫曼 & N ·麦考密克则干脆就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由此可见,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离不开语言。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或者说,从语言着手,是法的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视角”(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2003)。R·阿龙,J·法斯特,R·克莱因在《审判交际技巧》(1986)一书中说,“在法庭上,语言的选择意味着不是成功就是失败。”语言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语言于法律的重要性,是我们写这本法庭语言技巧的书根本动机和原因。
语言学与法律(学)
读者会问: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而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谈一谈一个相关的见闻。
2003年7月,本书作者应邀参加了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六届研讨会,结识了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法律语言学者、律师和法官。在交谈之中,我发现,许多律师和法官都有扎实的语言学的背景,很多人是先学了语言学之后,再去学法律。而且,这种作法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大学的学法学的人中,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例如,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上一届主席,劳伦斯·M·索兰(lawrence M. Solan)先生,曾在书中说到这么一件事: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他决定学法学,将来当律师。上法学院之前,他请教了一些知名的从业律师。令他感到颇为意外的是,许多律师给他的建议都是这样的话:所谓法律,其实很多就是语言学问题,从语言学思维到法律思维的转换,应该是非常自然的事。而且,对律师来说,有语言学的背景,比没有这个背景,就多了一个优势(《法官的语言》,1993)。索兰先生接受了这些建议,先去学了语言学,然后再去学法律。后来他写了一本书(《法官的语言》),其中对法官的审判语言——尤其是对适用法律的解释语言——的分析和批判,头头是道,令人拍案叫绝。他后来被著名英国语言学家,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首任主席,伯明翰大学的马尔科姆·库特哈德(Malcolm Coulthard)教授等推举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三任主席,成为当今国际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的领袖之一。索兰先生的例子充分说明语言学对从法的重要性。
我自己在大量的法庭旁听经历中,发现中国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的语言有不少问题——至少值得商榷。实际上,有些敏于观察、勤于钻研,善于学习的律师、公诉人和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很多法庭技巧,就是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和发挥。因此,如果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懂一些语言学上的知识,有一定的语言学理论修养,他们在审判中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因此,语言学知识对从法人员是不可或缺的。中国的大学里的法学院,或者法学系,有的根本没有开设语言学课程,似乎语言学和法学、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有些虽然开了,但是非常浅显,纯属点缀,真正地把语言学理论——尤其是一些比较先进和在当代有很大影响的语言学方法(如:言语行为理论,转换生成理论,会话分析法,等等)——和法律以及法律语言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讲解的课,几乎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本书不是语言学专著,由于出版社选题的限制,本书也不能多谈语言学理论,但是我们要利用有限的篇幅,对一些话语形式和范畴或者概念专门作扼要的语言学上的介绍和分析,因为这些话语形式是法庭非常重要的工具。有道是:“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熟悉这些工具,是利用和发挥后面所说技巧的基础,我们不仅要让读者知其然,还要让他们知其所以然。这也是本书的特点之一,我们希望读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这一部分。
语言技巧与角色
这本书是关于语言技巧的,具体地说,是关于法庭语言技巧的。那么语言技巧对什么行业,对什么人都是一样的吗?我们的回答是:技巧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在同一个法律领域,在总的目的上,从宏观上说,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社会)正义;但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在局部问题上,在微观方面,在具体案件上,在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时,他们的目的又是不同的,都有自己的目的。比方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他们的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上,他们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persuasion),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技巧是具有共性意义的(为了避免重复,我们没有在论述三方的语言技巧的章节里面面俱到)。
说什么与怎么说
法律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通俗地说,就是“说的是什么”和“怎么说的”。哲学家们已经就形式和内容问题作了无数的精辟的论述,毋庸我在此处赘言。有一句挺流行的话,叫做“重要的不是说什么,而是怎么说。”我们认为,说什么和怎么说都重要,即形式与内容同等重要。但是,对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来说,在大学呆了四年,也许已经学到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是不一定学会了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因此,仍然有必要学会怎么说。因此,本书侧重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说服人,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一句话,更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怎么说实际上就是说的技巧,说的策略,说的艺术。因此,本书专门谈谈法律语言技巧问题,确切地说,是向正在法学院学法律的学生,尤其是即将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学生,还有那些对从法感兴趣的人,谈谈在从法时怎么说问题。这些语言技巧或者策略不一定就能使他们成为名垂青史的法官、功傲后世的检察官,或者战无不胜的律师,但是知道、懂得这些语言策略和技巧一定可以帮助他们在通往这些成就的道路上走得快一点,稳一点——至少可以帮助他们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称职的检察官,和合格的律师。
本书重点和特色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侧重于法庭话语的问答。为什么呢?原因是:
(1)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司法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法庭审判都是以问答方式进行的。改革后的法庭审判加强了控辩(原被告,诉辩)双方的对抗性,而这种对抗性主要体现在问答上。可以说,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笔者曾经在北京、江苏、四川等地旁听四十多场法庭审判(1999年到2002年间),并对其中的十三场典型的审判作了全程录音,并按照话语分析学上通行的规则,进行了严格忠实的转写,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问答相邻对(即前后相邻一问一答的互动结构)占整个审判相邻对总数的平均约77%,证明法庭审判过程主要是由问答构成的,问答言语行为在审判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地说,问答相邻对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占81.47%左右,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占72.55%左右。可以这样说:“矛盾是通过问答揭示的,事实是通过问答澄清的,证据是通过问答确定的,权力是通过问答表现和行使的,权利是通过问答赋予和实施的,冲突是通过问答解决的,判决是建立在问答之上的。”(廖美珍,《从问答行为看中国法庭审判现状》,2002)如果说中国的法庭审判还有什么缺陷或者不足的话,其中之一便是问答的互动性、对抗性还不够强,尤其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我的观察和调查,许多法庭的辩论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没有多少“辩”的味道和气氛。控辩(或者诉辩)双方多半是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道,没有应有的互动性,没有足够的对抗性,没有强烈的针对性,而且动辄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因此,本书要给那些立志并且即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传递一个信息,强调一个观点:如果说法庭是舞台,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等都是演员。在这个舞台上最重要的不是形体动作,而是语言;而最能体现这些演员的天才、聪明、才智、才思、敏捷的是问答;如果可以把法庭比作战场,那么控辩(诉辩)双方,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等都是战士。在这个“战场”上,决定胜负的不是武器,而是语言;而问答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武器。也许有人会说,法庭话语最动人的最精彩的最有影响的是演说。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是,要知道,娓娓动听发聋振聩的演说是建立在前面的问答之上的,建立在对事实的调查与澄清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必要的、充分的问答作铺垫,一定不会产生能说服人、打动人、征服人的演说。
第二,本书主要用作者自己亲自收集的、大量的(近百万字)、真实的、在民事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进行的(1996年之后)、完整的、法庭审判的现场录音的精确转写作为语料(同时也借用了他人的少量具有典型性和较强的说服力的语料),来说明法庭语言和语言技巧问题。作者在2000年到2002年间,深入大大小小的法庭,旁听了几十场法庭审判——大也罢,小也罢,聚精会神,从头听到尾;精彩也罢,索然也罢——全神贯注,丝毫不敢懈怠。并且利用合法的方式,对十几场审判进行了录音,然后对这些录音进行了忠实的文字转写,其中包括话语打断,话语重叠,停顿时间的长短,话语重复和修正,等等这些重要的语言特征。作者在使用这些语料的时候,尽可能地援引完整的语料,再现了这些特征,目的是尽可能让读者有一种真实感,亲历其境感。
第三,围绕法来谈技巧。为了写作这本书,作者阅读了很多的关于语言艺术,语言技巧方面的著述,一边读一边在思索一个问题:法庭语言、语言艺术、语言技巧与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日常交际中的语言、语言技巧有没有区别呢?因为,如果没有区别的话,我们根本不必费力再去写一本语言技巧方面的书,因为这类的书已经够多,够全面,也够生动的了。书看的越多,对自己的语料的分析越深,作者越发现:语言、语言艺术、语言技巧问题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法庭语言、法庭语言艺术、法庭语言技巧,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庭语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约——孙悟空有天大的本事,也只能在如来佛的掌心上玩。法国著名大律师雷维说过:“在法庭上,说话问题与法律问题是不可分离的。”(《说服》,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法庭语言问题也是法的问题,法庭语言技巧不是无法无天的东西,任何策略手段必须在法的范围内运用。我们试举几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被誉为“大学生最崇敬的人”之一的刘吉与大学生对话时有这么两个问答来回:
问:你是怎样一下子就成为党委书记的?
答:我是先成为共产党员,然后才成为党委书记的,不是一下子,而是两下子。
又如:
问:实行厂长责任制后,在你们厂里是厂长大还是书记大?
答:你最好回家问问,在你们家里你爸爸大,还是你妈妈大?
毫无疑义,问得好,答得妙。然而在法庭里,很少出现这样的问答。问话和答话都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没有法律上的后果。这是一般语言艺术、语言技巧和法庭语言艺术和语言技巧最大的区别。
又如:推销消除腋臭的“西施兰夏露”的广告语是这样的:
“使用本商品后,您的秘密将只有西施兰和您本人所知。”
这样的语言是在是妙,但是法庭不会出现这样的语言。法庭话语要明示直白,而不是含蓄委婉,曲径通幽。
辩、审三方因此,本书紧紧围绕“法律”来谈语言问题和技巧,因为,一切离开了法律和法律的规定的技巧都是断了线的风筝——毫无价值的。但是,为了避免单调,我们用三个不同的题目来统领控、的话语技巧的论述,以表示在法的前提下各自的特点和要突出的重点。
作者还借鉴和援引了英美法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一些语料和技巧(主要出自R· 阿龙, J· 法斯特,和 R·克莱恩编写的《审判交际策略》(Trial Communication Skills)一书,和汤姆斯·毛埃特写的《审判艺术》(Trial Techniques)一书。在此谨向这些作者和有关出版机构表示衷心的感谢!)——主要是在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方面,因为这两点最能体现当事人主义审判制度的特色。在长期的对抗制审判实践中,英美法制度下的律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实践中,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非常成熟的技巧和做法。另外一个原因是,中国目前的庭审改革更多地是在借鉴和引进英美法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
第四,本书强调务实性、实用性、平实性。尤其是通过对作者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不为人重视的“小”问题——的分析,给读者提供一些有借鉴作用、能给人以警醒的东西:着手于小处,着眼于大处。因此,不过多地引用那些广为流传的、家喻户晓的、经典的例子,尤其是那些非法庭话语的例子,来追求“可读性”。因为,我们毕竟不是写小说,写诗歌,写散文;再说,“可读性”也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会增加阅读时的愉悦,有时也会损害严肃性——一笑了之。更重要的一点是,很多令人耳熟能详、拍案叫绝的语言技巧的例子和故事却不一定适合法庭。作者也不声称:本书的目的,是让读者能够讲出“可以把活人打入坟墓,把死人从坟墓中召唤出来”的那种惊人的话语。其实,许多真正打动人的、赢得官司的语言,往往是那些平凡、平实、质朴的话语。在论述法庭语言问题和技巧的同时,作者尽可能地制定和提供一些必要的话语规范。原因之一是,现在很多程序话语没有规范,比较乱;原因之二是,从法人员确实感觉非常需要这样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