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会议的几点思索
2007年12月中旬。北国,冰天雪地;华中,寒气袭人;南国广州,却依然热气腾腾。因故一再延期的中国第四届法律思维暨第二届法学方法论研讨会终于在华南理工大学隆重举行。与会者计一百多学人,规模可谓盛大;香港、台湾、大陆三地众多知名学者齐集,可谓高朋满座,群贤毕至;华南理工大学的新落成的国际学术活动中心,豪华气派,档次和规格可谓一流。
应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也是法律语言学家)葛洪义教授之邀,我参加了这次盛会,并作了一个主题发言。鄙人系语言学工作者,且还是学习英语、研究英语语言学出身的语言学工作者,却非常乐于参加这个会议。乐之一:法律语言学是鄙人学术研究的领域和兴趣之一,而研究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要与法律发生联系。另外,与会的一般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学)方法论方面的学者。研究的领域跟我的兴趣有关系。乐之二:我历来提倡学科之间交流,学习,互相吸收精华。乐之三:向相关学科介绍和宣传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
这是我第二次参加这种会议。记得第一次是2006暮春,地点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那是这个会议的第一次。我也应邀作了一个主题发言,发言的题目是“法庭审判话语互动的问答推理”,记得当时负责点评我的发言和论文的中山大学知名逻辑学研究学者熊明辉教授,认为是“最符合该次会议主题的论文(发言)”。
两次如会,感触良多,早就想提笔略述一二,奈何平时太忙,趁岁暮年终,得几日空闲,暂且放下其他的事情,添一篇“夜话”,娱友人于茶余,逗同行于饭后。
(一)关于我的发言
题目:“中国法庭刑事审判话语中的打断现象与权力问题”。这是我在美国做富布赖特学者期间写作的一篇文章,用英文写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桑塔巴巴拉分校“交叉人文研究中心的”一个由著名语言学学者Mary Bulcultz领导的研究团体里做过演讲。这篇文章基于我以往的相关研究,我自己的定位是法律语言的批判话语分析视角的研究或者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属于交叉研究,主要观点:
(1)权力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不是形而上的,而是形而下的,权力在于细节;
(2)打断是权力(权利)的重要指示器;
(3)法庭话语互动打断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点评要点:
(1)苏州大学著名学者,博士生导师周永坤教授的点评:“新颖”,“中国法律实践的诊断学”,有助于中国的司法建设。
(2)中山大学逻辑学研究著名学者熊明辉教授的点评:这是“法律语言的符号学研究”。
(3)吉林大学知名学者杜宴林教授:“打断”有贬义含义,并非所有的打断都是不合适的。
跟我一起先后发言的著名法学家,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先生对我的不像样的发言十分抬举,令我难忘(见谢晖教授的博客)。
(二)关于会风和学者的发言
会风很好。一是大家都是奔着学术(二不是别的什么)而来,大家平等,各抒己见。二是符合国际惯例:有人做主题发言,有专家评论,有听众提问和参与讨论,因此气氛热烈。三是法理学学者的思辩能力令人印象深刻。清华大学著名法学学者许章润教授的即席点评,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妙语如珠,激情四射,令人拍案叫绝。四是学科之间的互动与碰撞产生绚丽的火花。
与语言学的会议相比,这一会议似乎是过于思辩(但是,这恐怕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法理学,法理学,不谈理论,不工思辩,还干什么?)。在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学者以思辨见长。但是这种思辨以抽象的东西、诠释西方的理论和观点的居多,纠缠方法论本身过多,似乎创新的亮点不多。既然会议的主题是法学方法论,当然要谈方法,但是,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应该谈如何用新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和法学问题。这应该成为这种会议的主旋律,也是这种会议的生命之所在。如果我们纠缠于方法论本身,而没有人身体力行地创造新的方法和途径来研究法律和法律问题,法学方法论研究等于是纸上谈兵,对中国的法学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没有太大或者没有任何帮助。如果我们开了十次法学方法论的会议,结果没有看见什么人开创新的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这种会议也就失去了召开的价值和存在的理由。
(三)关于法学的多学科参与问题
来自北京大学、以忧患意识和“铁嘴”在中国法学界著称的学者贺卫方先生,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让他“忧患”的问题之一是:多学科的参与会不会“把法律搞没了”。贺先生的忧虑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大可不必为之伤神。
我的看法是,如果一个学者是从事法学研究的,那我们首先看他的研究的或者试图解决的是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法学问题。只要他试图解决的是一个法律或者法学问题,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在乎他用什么途径,或者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不应该强求所有的人都用法学本体的方法或者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鼓励——甚至提倡——他用其它学科的途径和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丰富法学或者法律的研究。
同理,如果一个学者是从事语言学的,那我们首先要看他试图解决得是不是一个语言学问题。只要他研究的是语言学问题,那我们就不要强求他一定要用语言学本身的方法或者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欢迎——甚至提倡——他用其它的途径和方法来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丰富和扩大我们的研究视角。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学术研究是学者的选择和自由,任何人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做自己的研究。法学家不一定只能就只能写法学文章,不能做其它的事情;同理,语言学家不能说就只能写语言学的文章,而不能做其它的研究。一个最最重要的问题是,只要这种研究能解决一个有价值的问题就行。
(四)题外话:人文学术研究的“关怀”问题
人文学术研究(其实自然学科研究亦然),其核心在于研究者的一种关怀,以及这种关怀的力度和透彻性。这是衡量和评价学者和学术成果的最重要的标准。这种关怀无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时”、“空”:(a)历史关怀,(b)现实关怀,(c)未来关怀;(2)“形”、“实”:(a)理论关怀,(b)实践关怀;(3)“疆”、“界”:(a)中国关怀(民族关怀,本土关怀),(b)外国关怀(他族关怀,国际关怀)。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介乎这些关怀之间的交叉或者结合的关怀情结。关于第一种层面,我认为,在时空关怀方面,应该更多地关怀现实,同时着眼于未来。在“形”和“实”,方面,应该更多地关怀“实”,努力解决现实问题。在“形”的方面,应该突出理论的创新,不应该只是诠释和介绍西方的东西,更不应该对这种为诠释而诠释的东西过多地喝彩。无法进行理论创新,不如全力做“实”的研究,或者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研究。在“疆”和“界”上,应该突出中国关怀,本土关怀。也即是说,更多地研究中国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把现实的问题解决好了,就是对历史的交待,对未来的负责;把中国的问题解决了,就是对全人类做出了贡献。
廖美珍
08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