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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的意义
贺卫方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昆明市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新举措,规定今后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采取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对于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决策者对于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给予高度关注,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进展,虽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检察官们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事实上,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是其中关键指标之一 。
迄今为止,我们法律话语中十分情绪化的表达大致上可以说是从前阶级斗争时代的流风遗韵。在两个阶级你死我活的年代里,司法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当然是要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例如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要春风化雨,对敌人要无情打击。司法机关性质的这种定位对于司法官员选任、司法机关管理模式、司法权的行使方式等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理所当然地塑造了我们的司法话语风格。我们看到,早在陕甘宁边区时代,对于所谓法言法语的疏离甚至批判就已经成为司法界颇为流行的现象。1950年代之后不断的运动治国,造就了我国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的高度一致,甚至某种军事化的语言也盛行于司法机关中。在199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我曾经描述过当时十分流行的这类表述:“法院工作人员的总称为‘干警’,司法界被称为‘司法战线’,法官之间乃‘战友关系’,人们经常说要发挥法院的‘前沿阵地’和‘战斗堡垒’作用,法官要‘能征善战’有时还要‘大兵团作战……力求每战必胜。”在司法机关只是阶级斗争工具的前提下,让法官、检察官使用那种诘屈聱牙且碍手碍脚的所谓法言法语,真可谓问道于盲了。
崇尚阶级斗争也许只是我们这个古老国家历史上的短暂插曲;在司法领域中对法言法语的排斥更是我们的古老传统。科举取士造就了我们国家治理以及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特色,那就是文人或诗人治国。当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官员们所使用的语言充满了文学色彩的时候,决策的精确性和可预期性就不免要大打折扣了。“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乔太守的那篇著名判决书或系虚构,但这种诗化语言写就的法律文书在古典时代的官员那里实在是俯拾皆是。不仅如此,德治教条加上文人在知识上的优势又加剧了官员们在道德上的优越感,于是我们在古典司法判决中就看到那种对当事人人格的毫无顾忌的贬损:“不念旧恩,嚣然吠主”——这分明是骂狗的话;“城狐社鼠,昼伏夜动”——干脆直接用动物说话了;“背本忘义,曾禽兽之不若”——好嘛,这一次,连动物都不如了。
文学语言带给我们的可能是夸张,也可能是含蓄,但绝非理性和严密。但是,法律决策最基本的准则恰好就是理性、严密和专业化。法律要求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对待,要求遣词造句上的精确,要求语言能够贴切地反映事件和法律原理的本来面貌,要求严格地遵循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理。我们今天所使用的这一整套法律的术语、概念便是对人类行为加以细致研究之后的提炼、分类和精确化。它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夸大煽情,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主体个人情感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求将法律分析与道德和政治考量相分离,并且在追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过程中实现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实现现代司法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妥贴保护。
所以,如果我们说昆明检察系统将“狗急跳墙”之类语词从法律文书中清理出去乃是迈向真正法治的重要步骤,不会是夸大其词的。毕竟,像一位哲人说的那样,语言所构成的世界,正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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