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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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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1] 通过检索,笔者发现,在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四部常用“大法”(所谓“大”者,即受关注度较大)中,对“应当”、“可以”、“必须”、“是”、“不得”五个虚词的使用总次数分别是502:307:24:2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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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2] 当然,这并不是说义务主体出现了的的法律规范中“应当”就不意味着对某类主体的“授权”,而仅仅是说这种不明确义务主体的、用“应当”衔接的法律规范是更为典型的在设定义务的同时又授予相对方权利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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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3] 哈特的相关批判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授权性法律规范不能恰切地归入命令的范畴;第二,命令只对言说对象有效,而法律则对于颁布者同样有效;第三,命令必须是明确“作出”的,而有些法律则是通过演变“产生”的;第四,有些法律人们是基于习惯遵守,而命令则不是。参见【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哈特对“审判规则”规则的论述则可参见【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96-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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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4]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并不像有些学者那样认为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完全是一种“玄谈”,没有任何实际的理论价值。笔者的相关观点是,法律信仰的树立是必须也是可能的,但法律信仰的树立不仅仅仰赖于法律之外的因素,还必须使欲获得信仰的法律本身具备某些形式上的特点——在后文关于法律规范的内在效力来源的讨论中,笔者还将较为详尽地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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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5] 在这里,还需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笔者虽然重视法律规范的实然有效性问题,但笔者并不像有些经典的自然法学者一样认为没有实然有效性的法律规范(恶法)就不是法律规范,笔者仅仅是说,这些法律规范容易事实上被规避或被违反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赞成凯尔森的如下论断,“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有义务这一陈述,是关于法律规范内容的论断,而不是关于任何实际事件,尤其不是关于负有义务人的精神状态的论断”,甚而至于,“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有义务这一法学上的陈述,即使这个人对他在法律上负有义务这一点毫无所知,但也还是有效的”(【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80页)。申言之,即便一个法律规范完全不具备本文所谓的“应然有效性”和“实然有效性”,但从实证的角度看,本文并不因此否定它仍是一个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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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6] 类似的情形还有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不应有”、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2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所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的“应当承担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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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7] 川岛武宜说,在法律实践中,“第一要做的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感觉”,【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页。另外,考夫曼、哈特、拉伦兹、卡多佐、庞德等学者对于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感”都予以了特别的强调和重视。“法律感”的重要性在美国一位法官的如下言论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该法官在审理何谓黄色淫秽文学作品提出自己的标准时说,“I will know it when I see it”(可以译为“只有当我看到它时,我才能作出判断”或“只要我看到它,我就可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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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明)王明德.读律佩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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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i]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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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ii]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修订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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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v] 【德】卡西尔著.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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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v] 参见葛本仪著.现代汉语词汇学[M](修订本).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4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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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vi] 转引自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解读哈贝玛斯<交往行为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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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vii] 参见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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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viii] 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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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x]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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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x]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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