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和外来法律术语
方流芳
载:《法学翻译与中国法的现代化:“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纪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页15-18。
各位早晨好。我作为翻译作品的读者和欣赏者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我是在座很多的翻译著作译者的读者。我在此向这些译者表示感谢。同时,这些翻译作品也促使我思考一个问题,这就是:翻译对中国的法律语言产生了哪些影响?中国有句话叫“饮水思源”。这句话是提醒后人铭记前人的恩惠。如果引申发挥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说,饮水思源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学者若要有学术上的超越,就应通晓学问演变的过程,不仅知其如此,而且知其何以如此。中国法律家“饮水思源”,就应当想到翻译家的贡献,正是翻译家造就了中国现代法学的知识基础。中国现代法学是一个充满外来语的世界,中国法律家使用的语言只有100年左右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语言环境是一个外来语世界,外来语构成了中国法学的主要常用术语。19世纪末期,大清是按照刚刚翻译成中文的日本法律起草本国法律;在国民政府期间,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中文译本主导了法律的创制;在1949-8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实际上都是苏联法学的中文版本。在上一个世纪的最后20年里,大量英文法律、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中国法律又出现了许多来自英文的外来语。
某些外来语在中国法律里,呈现无限扩张的趋势。例如,“所有制”是一个来自政治经济学的术语,如今这个词在中国法律里无所不在,法律将中国的企业分成9种所有制,每种所有制都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制,所有制还渗透到刑法、民法、破产法、诉讼法等等。“所有制”区分在中国造成了无数谁也说不清楚的法律问题,例如:雇佣几个工人算是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什么必须是在“公有制”机构服务的人员?主管机关用了10多年时间、制定了不计其数的规章去防止“所有制假冒现象”,如:防止私人企业登记为公有制企业,或者相反,可是,法律要搞清企业所有制身份的努力看来是彻底失败了,因为市场参与者早就突破了“所有制”界限而形成了无法纳入“所有制”分类的组合。最近的研究表明,“所有制”是一个错误的翻译,马克思的著作从来没有区分“所有权”和“所有制”。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误译治国”就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现象。
另一个通用的外来语是“权利”。根据
中国法律充满了多元化的外来语。在1999年颁布的新合同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来自德文、拉丁文和英文的外来语混合在一起,诸如:“无权处分”、“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代位权”、“撤销权”等等。这些外来语使中国法律呈现开放性,但是,也给法律解释造成了困难——法官只有精通几种语言,才有能力去解释这些语词的意思,才能领悟这些语词表达的规则;法学教授必须知道这些语词在法律出口国的含义,才有可能向学生交代清楚这些语词的来历。然而,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士都无法普遍具备的能力。另一方面,外来语恰恰造成了中国法律的翻译困难,例如:中国民法学中的许多词汇来自德文,而中国民法学家又很少学德文,因此,当一个中国民法学家和德国民法学家交流的时候,他无法将一个来自德文的外来语翻译成德文,必须有一个通晓德文、中文、中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翻译在场,才有可能进行有效的交流。但是,这样的翻译恐怕很难寻找。
最近,司法部的
我以为,洋泾浜是一种自生自灭的语言现象,不必担心,也无须指责。但是,如果几代人都讲洋泾浜,就会成为问题。在语言学词汇里,有一个术语专门用来指称从洋泾浜语言演变而来的本地语言,叫做克里奥语言(CREOLES)。这是一种杂交语言,既不是外国语言,也不是本地语言,而是多种语言杂交之后的第二代语言。海地、马来西亚和夏威夷是克里奥语流行的地区。克里奥语面临的问题是,讲克里奥语的人和外界交流范围缩小了,和外界交流的困难增加了。因为,只有那些既精通克里奥语,又精通构成克里奥语基础语言的人,才能将克里奥语翻译成外界可以理解的语言。中国不可能出现克里奥语,这是只有在殖民地才会发生的现象,而殖民地的历史已经结束了。但是,在一个外来语占主导地位的行业,行业语言确实可能出现克里奥倾向,其结果是语言的通用范围大大缩小,语言的通译性大大降低。在当今的中国法学著作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众多的克里奥语言现象。下面请各位耐心听我念一小段文章,“……..”
像这样的语言,能看懂的人不多,能把它翻译出来的人更少。好,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