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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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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ustav Radbruch, Aphorismen zur Rechtsweisheit, Goettingen, 1963, S.16.
[2] 在一定程度上,司法也要参与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或至少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这种配置。故它“陷入”社会生活愈深,则受社会诸种利益交互影响的可能性愈大。
[3] 关于法律地理的概念以及法律的地理学分析,见Kim Economides, Law and Geography:New Frontiers,in Philip A. Thomas (ed.):Legal Frontiers,Dartmouth, 1996,p. 180ff.
[4] 参见朱学勤著:《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4页,205页。
[5] 法国思想家卢梭对古罗马的广场集合的描绘,即可援作一例。他注意到:在集会时,“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见[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19页。
[6] 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Gadamer 1900- )指出:节日是把一切人联系起来的东西。它是仅仅只为参加庆祝的人而存在的东西,是一种特殊的、必须带有一切自觉性来进行的出席活动(Anwesenheit)。见[德] 伽达默尔:《作为节日的艺术》,载伍蠹甫、胡经之主编:《西方文艺理论名著选编》(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01页。
[7] 朱学勤,同注4揭书,第132页,205页。
[8] 英国法律史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曾写道:在东方和西方,在古罗马、古希腊和古印度,法典“都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是属于智力发展的较后阶段的事”。[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重印本,第9-10页。
[9] 具体的史实,详[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2-73页。
[10] 参见伯尔曼,同注9揭书,第67-69页。
[11] 引自伯尔曼,上揭书,第69页。
[12] 引语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6页。
[13] 比较拙作:《反腐败与中国法治品格的塑造——刚性法治能力的形成所面临的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6期,第257-258页。
[14] 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许多批斗会,很难区分它们到底属于司法活动,还是政治运动。
[15] 有关的资料和评论,详见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5-71页;梁治平:《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载氏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页以下。
[16] 参见[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章。
[17] “人格魅力型(奇理斯玛式)法官”一语,只是借用韦伯的概念而提出的。见Max Weber, Die drei reinen Typen der legitimen Herrschaft (1922). 也见Max Weber,Staatssoziologie, hg. von Johannes Winckelmann, 2,Aufl,Berlin l966,S.99 ff.
[18] 有关“剧场”与“广场”之符号意义的对位比较,见朱学勤,同注4揭书,第132-135页。
[19] 法与美学的关系的讨论,见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6 Aufl., Stuttgart,1963, S.205ff.有关的资料,还有:Hugo Marcus, Rechtswelt und Aesthetik, Bonn , 1952;Patterson, Jurisprudence: Men and Ideas of the Law, Brooklyn,1953, pp.48-49;Llewellyn, "On the Good, the True, the Beautiful in Law," (1929) 9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0] 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1921, pp. 32-33.
[21] 建筑空间的法律意义的另一种分析,见王槐三:《空间分离主义与法律根源》,载《当代》(台湾地区)1991年总第63期。
[22] 详朱学勤,同注4揭书,第127-132页。
[23] 心理剧创始人马立诺(Jacob L. Moreno,1889-1974)曾说:每个人都是“角色的扮演者”(role player),其角色包括“社会性角色”(老师、父母等)、“身心性角色”(如酒囊饭袋)和“心理剧角色”(psychodramatic roles,如忧郁者、喜欢者、悲丧者、愤怒者)。引自游丽嘉、Sauer著:《心理剧创始者马立诺》,载《当代》(台湾地区)1990年总第54期。
[24] 司法程序的研究,参见Patterson, Jurisprudence: Men and Ideas of the Law, Chap. 19.
[25] 极端的斯堪底拉维亚派法学家卡尔·奥利维克罗纳(Karl Olivecrona)甚至把法律本身看作是一套“社会事实”。在他看来,没有必要对法律下定义,而是对事实进行描述和分析。See Karl Olivecrona: Law as Fact (1939),pp.26,127.
上传时间: 2002/2/8 文章来源:原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作者授权 本文由法律思想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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