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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解释哲学与法律解释

来源: 责编:liaomz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2-09 浏览:
 

 

西方解释哲学与法律解释

 

西方解释哲学与法律解释的关系非常密切,解释哲学为法律解释提供了一套理论和方法,法律解释为解释哲学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任何一种法律解释都是以一定的解释哲学为依托的,解释哲学也离不开对法律解释的探讨。许多解释哲学的大师在法律解释研究方面也是造诣很深,而一些专门研究法律解释的法学家也具有深厚的解释哲学的功底。

西方的解释哲学和法律解释理论都有着非常悠久的学术传统。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汗牛充栋,限于篇幅,只能举其要端。作为文本解释和文本翻译之技艺的解释哲学产生很早。解释学又称之为解释学,它的英语为“hermeneutics”,早在古希腊就存在解释技艺的萌芽,诡辩派将之用于诗歌的解释,但这一解释技艺的大量适用,首先发生在中世纪后期的神学中,具体就是如何理解《圣经》。

到了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那里,解释学从解释技艺发展到理解的科学及理论,也即严格的解释哲学(方法论意义的)。施莱尔马赫(1768-1834)将一般解释学理解成这样一门学科:不同于研究解释技术,它关注理解,理解是解释技术的基础。理解将被看作是一个有过程的,没有终结的任务。阐释者在文本解释上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了文本。而狄尔泰(1835-1911)把理解设想成精神科学的基石,理解不再被视为是重构作者的思想,而是体验过去的精神,而这种体验是建立在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上。藉此,狄尔泰力图把解释学当成精神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但他与施莱尔马赫一样,同是站在方法论和主客二分的认识论立场上来对待解释学,因而,他们的解释学是方法论的解释学。

解释学不被看作精神科学的基础科学,方法论,而是外部经验与自我经验的中介,是对世界对生命对自己的普遍解释,这一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折自海德格尔。海德格尔把理解从科学理论中永久地抽离出来,理解属于“此在”的存在方式,是此在正在筹划的自我解释。理解因此具有存在论性质,且是随着存在活动的历史而展开。需要解释的不是什么文字文本,而是人类存在本身。

加达默尔把理解成为可能的条件,与狄尔泰和海德格尔的理解理论连结起来。他认为,只有理解者在根本上己着手对文本进行前理解时,理解才有可能。这意味着:解释者把文本对准他的生活世界。因此,利益也同时与理解相连。当我们使用文本时,我们就打算用文本达到什么。由于前理解引导着文本理解,每一种文本解释同时是解释者当下意识的应用。

总括解释学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从文本解释之技艺到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又向本体论转变,与此同时,还表现出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及批判倾向。自现代以来,解释哲学被称为现代西方哲学许多学派的联结点,它促使英美哲学和欧陆哲学的沟通与对话,是20世纪下半叶占主流地位的西方哲学思潮。

法律解释学深受解释哲学的影响。至今存在的法律解释学是以萨维尼的学说为基础的,他在其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当时德国法学中的方法论讨论作了总结,概括出了著名的、至今仍在沿用的解释四“要素”:语法的、逻辑的、历史的、体系的解释。他与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同属方法论。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法律解释学受到本体论解释学的影响。本体论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发生广泛影响,一是通过考夫曼、哈斯默尔、埃塞尔、拉伦茨等德国人的工作。值得提出的是,早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就显示出解释学的理念。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一些学者也加入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当中,他们有:布里托,约根森,拉梅格,察卡里亚,赖特,魏因伯格。特别是德沃金冲破英美分析学与欧陆解释学长期相抗的壁垒,在其《法律的帝国》中吸收了解释哲学的成果。

国内解释哲学方面的论著也非常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解释哲学成为哲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解释哲学大师的许多经典文献都有了中文译本,研究解释哲学的专著也纷纷问世。目前,海德格尔、加达默尔、利科等人的理论备受瞩目。解释哲学研究的深入为法律解释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近些年,法律解释也成为法学界的一个中心议题。法律解释方面的论文、专著也出了不少。大体说来,这方面的研究围绕着四个大方面展开:1、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2、法律解释的实践,尤其是对中国本土法律解释实践的梳理;3、理论对经验的说明,以及透过后者对前者的检验和反思;4、法律解释的相关历史。法律解释基本理论的研究侧重评介西方经典的法律解释理论,如哈特和麦考密克的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解释学、德沃金的建设性解释和“整合法学”、哈贝马斯的商谈解释学以及后现代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关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体制以及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目前还有学者用国外的解释学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具体的法律解释实践,尤其是用来分析法官的个案审判。

总的说来,法律解释研究在进些年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很少有学者将西方的解释哲学和法律解释结合在一起来研究。这个课题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探讨法律解释的解释哲学基础,看看解释哲学是如何来影响法律解释的。其二是探讨法律解释对解释哲学的意义,法律解释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实践有其自身的特点,那这些独特性对解释哲学又有什么样的贡献也值得深入地研究。从解释哲学的角度来探讨法律解释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项基础性的研究。国内法理学界这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这个课题恰好可以弥补这种缺陷。

法律解释学基础研究的深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意义重大。随着我国法制的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复杂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法院在裁决纠纷和整合各种利益方面的功能的深化,呈现在法院面前的法律解释问题的结构、性质和内容,将会更类似于其他西方国家的法院所面对的法律解释问题。因此,对西方解释哲学和法律解释学这些学问的研究、学习、吸收和借鉴,将有助于我国法制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解释问题,有助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本人在研究生期间阅读了许多解释哲学和法律解释学方面的文献,对西方主流的解释学流派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我的硕士论文探讨的就是西方语言哲学、解释哲学对法哲学的影响与意义。西方的解释哲学促成了二十世纪法学的“解释学转向”。后来我还写了一篇题为“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的论文,这篇文章研究的就是在解释哲学背景下法律中可辩驳推理的含义与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白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等译,中国大白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童世骏译,2003年版。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考夫曼,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Law and Interpretation ,ed. by Andrei, Maror,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BixBrian. ‘H. L. A. Hart and the Hermeneutic turn in legal theory’.

BixBrian. lawlanguage and Legal Determinacy,(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