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内容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组织规则

来源: 责编:liaomz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2-09 浏览: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组织规则

编辑: admin   发布时间: 2008-8-17

2008815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拟定)

第一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是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中行为法学会的分支机构,下称法律语言研究会。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以及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法律语言研究会的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的活动除遵守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外,还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实行双重会员制。成为法律语言研究会会员须加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中国行为法学会入会申请表》中注明参加法律语言研究会,获准成为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后,经法律语言研究会秘书处核准并通知申请人,即成为法律语言研究会会员。退出中国行为法学会即同时退出法律语言研究会,退出法律语言研究会只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文件,但并非必然导致退出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不单独制发会员证。
第六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会员享有中国行为法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章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语言研究会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七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入会条件需符合三项之一:1、从事法律语言的教学或研究;2、从事司法实践工作;3、关心、支持法律语言研究。
第八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会员的权利义务是:1、每周浏览法律语言研究会网站至少1次;2、参加研究会的活动;3、每年在研究会网站发表法律语言研究性文章不少于1篇。
第九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设立理事会,是研究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立前的工作,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授权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负责。
第十条 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授权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推荐后审核、聘任。筹备组成员是当然的首届理事会理事。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理事会的理事,可以由法律语言研究会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研究会秘书处推荐,会长会议审核、聘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的任职条件需符合二项之一:1、博 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发表过法律语言相关的文章;2、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且从事法律或语言相关工作,并准备参与法律语言研究。
第十二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理事的权利义务是:1、当然享有、履行会员的权利义务;2、出席理事会议;3、每年在报刊上发表法律语言研究性文章不少于1篇。
第十三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首届常务理事会的理事,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授权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推荐后审核、批准。第二届及以后各届常务理事会的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的任职条件需符合二项之一:1、副高以上职称,且发表过法律语言相关的文章;2、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且从事法律或语言相关工作,并准备参与法律语言研究。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义务是:1、当然享有、履行理事的权利义务,2、出席常务理事会议;3、每年在国家级报纸或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律语言研究性文章不少于1篇。
第十六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首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推荐,中国行为法学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
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的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也可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聘任。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研究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决议,受会长委托履行会长职责。副会长、秘书长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需符合四项之一: 1、当前或曾经担任过法律语言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博士生导师,且从事法律或语言的教学或研究;3、副厅级以上职务,且从事法律或语言的相关工作;4、中国著名律师事务所主任,且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语言研究。
第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权利义务是:1、当然享有、履行常务理事的权利义务;2、出席会长会议;3、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法律语言研究性文章不少于2篇,或在任期内担任一个省部级法律语言研究相关课题主持人,或在任期内对法律语言研究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第二十条 法律语言研究会设会长一名。首届会长由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建议三名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人选,中国行为法学会决定一名人选,报司法部批准后聘任。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的会长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也可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聘任。 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研究会,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的任职需符合如下三项条件之一:1、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现任副会长或会长;2、法律语言研究机构的现任主要负责人;3现任正厅级及以上职务,且从事法律或语言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权利义务是:1、主持或出席会长会议;2、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法律语言研究性文章不少于3篇,或在任期内出版法律语言研究性专著不少于1本,或在任期内对法律语言研究会有其他特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法律语言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制定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