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译丛
序言
劳伦斯·索兰
我很荣幸有机会为这套翻译丛书作一个简单介绍。语言与法律研究多年以来主要关注的是英语国家中的普通法法律制度,然而,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十分关注的领域,其研究涉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和语言语境中的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出版社和丛书的主编廖美珍教授和苏金智教授努力将一批数目可观的英语著作翻译成中文,以飨中国学者,只会进一步推动这一日新月异的研究领域的发展。翻译本身就表明了这一项目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有翻译,是因为不同文化和国家的人使用不同的语言,无法进行交际。但是,除非人们之间拥有大量超越这些语言差异共同点,否则翻译是徒劳的。正是因为我用英语表达的思想对你来说是有意义的,因此,一旦我的这些思想用中文表达,我们才有可能进行交流。我们之间的差异使得翻译成为必要,然而,我们之间的相似点才使得翻译成为可能。翻译这套丛书的成功告诉我们:我们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样地,当我们跨文化研究语言与法律时,我们可以看出其间的关系在哪些方面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论是哪种法律制度,也不论使用哪种语言,哪些方面更多地属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特征的副产品。更具体地说,当我们想问通过跨语言和文化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能获得什么时,就会出现三个一般性问题: 1. 语言研究能给我们在法治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方面提供什么启示? 2. 研究不同法律语境中的语言使用如何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机构的作用? 3. 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语言学家的见解如何做到既帮助改善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又有助于弘扬法治价值?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一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最起码是清楚地说明一个社会的义务和预期,以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行动。至于规则是泛泛地还是细致地规定,则要看规则所寄寓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是什么样子。然而,一种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以美国法律为例,19世纪的法律规定干涉邮件投递是一种犯罪。如果一个当地警察逮捕了被怀疑犯了谋杀罪的邮递员,而这个邮递员当时正在农村投递邮件,这样,警察就干涉了邮件的投递。那么在这种情形中,上述法律是否适用呢?法庭会明智地说,这一法律在这种情形中当然不应该适用,也从未有在这种情形中适用的意图。然而,法律的语言却似乎非常符合这种情形。这表明我们在依法治理社会中依赖于语言的程度可能有某些限制。但是不依赖法律语言又有风险,即法律将不会公平地适用,因为法律何时适用,何时不适用法律必须部分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个问题并不局限于英语社会,当然也不是普通法的结果,因为它源于刑法典中的法规的无意识的解释广度。对法典的解释在罗马法的法律制度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因为这是我们在头脑中组织诸如“干涉邮件的投递”这样的语言表述方式的一种结果,而这种表述的可能的解释范围要比立法者所期望的范围要广泛一些。我们如何世界概念化这个世界,我们如何使用词汇来表达那些概念,即属于语言学范畴,也属于和语言心理学范畴。通过了解这些过程,不论我们谈论犯罪和惩罚,还是谈论支配商业生活的法律,我们都可以在法律的合法预期的精确程度方面达成共识。在这套翻译丛书中,我本人的著作《法官的语言》和布赖恩? 毕克斯的著作《法律、语言与确定性》直接探讨这一问题。彼得?古德里奇的著作《法律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了这一问题。第二个问题,即语言研究如何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机构的运作问题,是那些研究语言与法律问题的学者,特别是那些研究法律话语性质的学者的诸多著作的主题。
这套翻译丛书就更加感到高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