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翻译丛书
主编的话
组织这套《语言与法律》翻译丛书的念头始于2003。此前的三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由
经与出版社商量,决定先出其中的5本。这5本书的作者都是在语言与法律研究领域享有国际声誉的学者。第1部著作——Just Words(《法律、语言与权力》)——的作者孔莱和奥巴尔(John M. Conley & William M. O’Barr)分别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和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文化人类学教授。该书由美国最好的出版社之一芝加哥大学出版社(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出版,主要研究法律语言与权力问题,主要观点是:(1)权力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日常现实。法律的权利与其说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和立法公告中体现出来的,倒不如说是通过法律应用的细节表现出来的,即是说,是在遍布全国的律师事务所、警察局和法院的每天发生的法律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权力的实现、行使、滥用以及被挑战都是在这些活动中完成的。总而言之,权力决不是形而上的东西。对许多学者来说,美国的立法及法制的建设应该是比较完备的,但是许多人仍感觉到不公正的威胁,感到法律的天平似乎总是倾向一些人。为什么在立法取得如此巨大进步的今天人们还有这种感觉呢?答案显然无法从法规中去找。约翰·吉鹏(John Gibbons)认为,不公正和不平等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客故意造成的(比如希特勒对犹太人的迫害),一是法律系统本身的运作造成的。因此,上述所说的不公正感受应该从法律的运作上找。所以,学者们觉得,法律如果没有实现它所确立的理想的话,那么它的失败之处和问题的根源一定是在法律应用的细节之中。而法律应用的细节是由语言组成的,在法庭每天上演的成千上万的“戏剧”是由语言这个工具完成的。因此,研究这些“戏剧”的话语和这些细节的语言就可以、也就是揭示法的权力。(2)权力与公正紧密相连。语言学家沃达克-恩格尔(Wodak-Engel)曾说过,“公正是与阶级相关联的,语言是确立和证明与阶级关联偏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因此,微观语言细节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揭示权力,还可以揭示权力与社会阶层的关系。因此,这本书也可说是社会语言学和批判语言学的优秀作品。
第2部作品——The Language of Judges(《法官的语言》)——也是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劳伦斯·索兰(Lawrence M. Solan)是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三任主席,现任纽约布鲁克林法学院副院长,攻读法学之前,获得过麻省理工大学语言学博士学位。本书专门研究法官的语言,作者主要运用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言学的理论来论述法官的语言,尤其是法官对立法的解释。这是一部把语言学理论(尤其是句法理论)和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起来的著作。
第3部作品——Legal Discourse(《法律话语》),作者是美国纽约著名卡多佐法学院的教授彼德•古德里奇(Peter Goodrich)。古德里奇是当今国际法学界把法律作为交际来看待和研究这一学派的代表性学者之一。他在研究中发现,“法学家历来对法律语言的历史和社会特征视而不见。。。。。。不去研究法律语言实践的实际发展。。。。。。”因此,贯穿他的这本全的一个重要思想是:法律语言是社会和历史起源的重要指示器,是法律文本作为社会调控工具的主要动机。作者是从话语批评的角度来探讨法律与语言的关系的,认为法律语言是权力的语言、是表达支配力和实施支配力的工具,是对意义控制的追求。
第4部著作——law,language and Legal Determinacy(《法律、语言与确定性》)——的作者是现在明尼苏达大学执教的布莱恩·比克斯(Brian Bix)教授。比克斯 1986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理学博士学位,1991年在牛津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曾师从法哲学大师拉兹和德沃金研习法律理论。该书系根据作者的博士论文修改扩展而成,1993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平装本1995年出版),涉及两大问题,一是语言和语言哲学,一是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的关系,着重点是有关法律确定性的争论:法律自身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决定法律争议的结果。上个世纪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CLS)运动认为法律是“彻底的”不确定的。批判法律研究的“彻底的”不确定性主张认为:法律材料自身经常不能决定——或者说,很少或从来不决定——法律争议的结果,他们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常常以语言的性质为基础或者以法律推理中语言的运作方式为基础。也就是说,批判法律研究的学者经常认为法律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不确定的。本书的一个要旨是:考察与语言性质有关的东西是否对法律达成它的目标的方式构成了强大的影响。本书还论述了语言和法律的关系。
第5部著作——《法律语言学导论》(Forensic Linguistics: An Introduction)——作者是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四任主席约翰·吉鹏(John Gibbons)教授,先后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执教。本书2003年由澳大利亚著名的Blackwell出版公司出版,这本书恐怕是目前世界上用英文写作的第一部以“法律语言学”为名的著作,内容前(全)面,反映了国际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国际知名语言学家马尔科姆·库哈德(Malcolm Coulthard)评价本书时说:该书填补了一项空白,对从事法律语言学教学的老师和学习法律语言学的学生来说,是“无价之宝”,既可供本科生使用,也可供研究生学习。
这套丛书既面向语言学界,也面向法学界。首先是面向法学研究的需要。面向法学界解决什么问题呢?或者向法学界提供什么信息呢?第一个是介绍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的研究。正如哲学在二十世纪初转向语言一样,法学在二十世纪也转向了语言。但是,在法学界,人们谈法学语言转向多半只谈哈特,甚至把法学语言转向等同于哈特。其实,哈特(等)只是开了个头,当代西方有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都属于法学语言转向的研究,因此,有必要介绍这些成果。第二,记得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法律语言学
其次是面向语言学界的需要。中国语言学工作者需要同国际学术界同行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和对话。由于语言研究的历史和传统的差异,人们不难发现,这种交流和对话存在着不少的困难。虽然近些年来,这种局面有所改观,但是还远远不尽人意。交流和对话成功的要诀之一是双方应该熟悉对方的学术背景、学术观点和各种概念。希望这套丛书能为中国学者了解外国学者在这些方面的情况提供一定的帮助。语言学不仅要研究语言本体,还要研究语言的各种功能变体。机构话语是语言功能变体中最重要的变体,法律语言又是机构语言中最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语言变体。不少有远见、视野开阔、关切语言与社会、语言与文化层面的语言学家(如拉波夫)早就大力提倡研究法律语言。研究语言问题有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语言学家应该为社会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这套丛书的出版希望能为从事汉语言功能变体的研究提供借鉴。
语言学和法学绝对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两门学科。这两门学科是相通的,有很多互相可以借鉴的地方。说到底,这两个学科在本质上是在做同样的事情:语言学是研究人类使用语言的规律,法学是研究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法的规律。人,从根本上说,是语言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也是语言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语言学和法学是在研究同样一种东西,做同样的事情。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来说,法律语言研究从本质上来说又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跨学科研究在当今国际学术界是大力提倡的学术研究范式。无论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很多问题无法由一个学科本身就能解决,需要多种学科通力合作。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越来越民主、越来越包容、越来越重视全面、综合地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的社会。在当代,一个学者要做出真正有开创性的、突破性的研究,既要有敏锐的眼光和深刻的洞察力、超乎寻常的胆识,还需要具备广阔的视野。语言学家不能仅仅只具备语言学本身的知识,法学家不能仅仅只具备法律知识。事实上,交叉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欢迎。举例来说,在国际学术界具有极大影响的语言学权威刊物之一《语用学杂志》(Journal of Pragmatics)和《语篇和谈话》(Text and Talk)都是交叉学科的刊物;在国际法学领域非常有影响、很受欢迎的《法律与社会评论》(Law and Society Review)也是交叉学科刊物。由于法律语言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所以我们可以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可以揭示法学本体研究不能解释的问题,可以提供法律研究的新视角,新方法,新途径。语言学家、学习语言学的学生、语言工作者可以从法律和法律的实践活动中获得难得的和非常有价值的独特的语料,从而丰富对汉语言本体的研究。
翻译这套书的目的是为了参考和借鉴西方学者的成果。人类的精神文明财富是千差万别的,因此需要借鉴,需要共享。借鉴,绝不是为借鉴而借鉴,绝不是崇洋迷外,绝不是拿外国人的东西当作圣经。借鉴,既是分享他人成就,更是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或者人类面临的共性问题,从而有自己的创新,从而为其他的民族、文化、文明提供可借鉴、可分享的成果,进而为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成功借鉴的前提是批判,只有真正的批判,才会有真正的借鉴;因为敏锐的批判力是成功借鉴的前提。经过认真的筛选,我们就吸取其精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我们在考虑这套书的选题时,首先就进行了这项批判性的工作。从法律语言研究的历史和现实的发展来看,英美法国家的学者起步较早,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相对比较前沿一些,规模也大一些。引进,也绝不意味着我们一切都不如人,从而妄自菲薄。近些年来,我们中国的学者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出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和文章,召开了一些很有影响的研讨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很有中国特色的成就。
法律出版社社长
最后,我们要感谢布鲁克林法学院副院长、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三任主席劳伦斯·
廖美珍
2007年6月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