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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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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观点:法律语言学
 

1 法是什么?What is law?

法是语言!(Law is language or discourse.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给法下定义,都离不开语言:(1)立法者——法是意志和命令(这两个东西都需要语言体现);(2)司法者——法是判决(判决是语言);(3)守法者——法是行为规范(规范是语言);(4)功能观——法是工具(工具是语言);(5)马克思主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意志要借助语言体现)。

 

2 法学是什么?What is jurisprudence?

法学是语言学!(Jurisprudence is linguistics.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法学家(张文显,沈宗灵,等等)在谈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时,居然把语言学排除在外!(法学与哲学、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政治学、法学与心理学、法学与伦理学,等等)。语言之于法,犹于空气之于人;如此重要,又如此地习以为常和视为理所当然。人很少意识到自己在呼吸空气,我们的法学家也几乎没有意识到:我们是在用语言从事法律、我们的许多法律问题原来是语言问题、我们可以从语言角度去研究法律。我们应该对法学界大声吼一吼:法律是语言!!!法学是语言学!!!

既然法律是语言,因此法学就是一门语言学。我们可以用语义学、句法学、语用学来研究法律和法学,因此有法律语义学法律句法学法律语用学,等等。我们可以用文化语言学、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认知语言学、神经语言学、符号语言学、历史语言学,等等来研究法律和法学,因此有法律文化语言学法律社会语言学法律心理语言学法律认知语言学法律符号语言学法律神经语言学法律历史语言学,等等。我可以对其进行历时的和共时的研究。

 

3 法的意义在哪里?Where does the meaning of law reside?

法的意义在法律实践的语言互动细节中。(It resides in the linguistic details of interaction in legal practice.

法的条文重要,但是死的。法的机构重要,但也是死的。法的条文只有在语言的应用中才有意义,才是活的;法的机构只有人用语言进行法的活动才是活的,才有意义。只要在法的实践的互动中才显示出其活性,其生命力,其宗旨,其灵魂,其意义。

 

4 实施权利在的机制是什么?是语言互动和实践的细节!

 

5 实施权力、公正和正义,非公正和非正义的机制是什么?是语言互动的细节。

 

6.要法治,先治法律语言(1

我经常在法庭上听见被告人说,我不懂法。究竟是他们没有读法律,还是读不懂法律?所以法学语言转向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让平民百姓读懂法律。让他们守法提供一个前提条件,让公正和正义的实施有一个前提条件。

法律(学)工作者与一般老百姓首先在法律图式知识上的互动不对称,不公正,语言图式的不对称加剧了这种不公正,不平等。所以,我们至少要做到语言对称,语言公正。这是做到最起码的公正,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也应该能做到的。

我们要什么样的法律语言?要让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和平民化!以法律语言成为为普通人能理解的语言为使命!我们的一些法学家泰沉醉于所谓的法言法语精英话语

我们的法学家,我们的立法者,在起草法律的时候,心中不要只想着自己的同行,而要惦记着数以亿万计的普通老百姓,想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

所有的法律文本,只要能够用通俗的语言表达的,一定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达;所有的专业术语,只要能够用通俗的话表达的,一定要用通俗的话。

6-1 “日常语言学派的传统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哲学语言转向的日常语言学派的传统:日常语言是没有问题的,日常语言完全胜任法律的交际任务。

6-2 英美法律语言演变的启示

6-3 文言文走向白话文的启示

6-4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需要

郑重地提议:

1)如果法律只是为法学家写的,只为法学家能看懂,那么法律只对法学家有约束力。

2)如果法律只是为法律工作者写的,只有他们看的懂,那么法律只对法律工作者有约束力。

3)如果法律不为平民百姓所知所懂,那么平民百姓犯法不应受到追究。

6-5 建构共核(中性)语言论

 

7.要治法,先治法律语言(2

法学语言转向的第二个重要任务是给法律语言治病:即规范法律语言。

第一,所有的法律文本和法规都要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地做一次体检,有的要及时医治。

第二,以后,法律的起草和审定不光法学家的事,应该有语言学家(特别是法律语言学家),语言逻辑学家,等参与。

我们的一些法学家太过于自信,容不得语言学家染指法律或者不屑于语言学家染指法律。而很多问题就是由此产生的。

 

8.要治法学,先治语言学(3

 

9.走向微观!走向细节!走向实践!走向实证!

法学的语言转向,意味着要换一种范式来研究法学:走向微观,走向实践,走向细节,走向实证!

现实的需要:中国的法学界目前非常需要这样的研究。法学从事形而上的研究的人很多,从事形而下的研究的人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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